1、內部控制五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過程;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和溝通;控制活動;對控制的監督。
2、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所有項目中了解內部控制。(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了解)
3、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并非均與財務報告相關,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并非均與審計相關(有些是與經營目標相關)。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和評價的是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并非被審計單位所有的內部控制。被審計單位與目標相關與審計無關的控制,注冊會計師無須加以考慮。
4、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發表審計意見,不是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
5、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對其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不是對被審計年度期間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并不意味著只測試基準日這一天的內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夠長一段時間內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情況。
6、內部控制審計意見類型:無保留、否定、無法表示意見。與財務報告審計意見相比,沒有保留意見這一類型。
7、在內部控制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內部控制在基準日之前一段足夠長的期間內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而不是基準日前后的期間。
8、針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并非對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沒有責任,沒有任何報告義務。
9、如果認為內部控制雖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項或多項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注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換言之,如果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就是出具否定意見報告,不能以強調段來避重就輕。)